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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判共同監護 弊大於利

台灣立報 2010/09/24

【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】日前賈靜雯與孫志浩爭女案,引發社會關注;法官裁定的共同監護的裁判方式,也發生在不少離婚夫妻身上。女權會代秘書長鄭凱榕指出,法官輕率判出共同監護,對小孩往往弊大於利。

共同監護 執行困難

鄭凱榕指出,所謂的共同監護,就是小孩不論是就學、出國、開戶、投資、教養等各種事項,都需要父母雙方簽字同意。但由於需要雙方同意的事項相當多,即使在同一個城市內,雙方都未必能夠配合,如果是居住在不同城市或是國家的夫妻,共同監護困難度就更高,可見共同監護本來就有執行上的困難。

另一方面,在男女離婚時,如果雙方能夠協調監護權問題,就能直接協議,根本不需法院裁判。只有當男女雙方水火不容時,才會走到法院裁判監護權這一步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如果法院又裁定共同監護,等於又讓監護權問題回到原點。

許多法官為了不得罪離婚雙方,因此判以共同監護,但父母雙方原本就已經無法協調監護問題,裁判結果又要雙方共同決定與小孩相關的所有事項,如此一來,往往造成父母雙方把小孩當作武器來攻擊對方。

鄭凱榕表示,在這樣的情況下,小孩必須在父母水火不容的夾縫中求生存,往往造成性格發展扭曲。例如小孩會在爸爸面前說媽媽的壞話,希望藉此讓爸爸願意讓媽媽來探視自己等情況。

拿小孩當爭產籌碼鄭凱榕指出,一般監護權的判決,會總合考量各種情況。例如幼年原則就是只要小孩在6歲以下,因為與主要照顧者依附關係較深,多半判給主要照顧者。還有同性別原則,例如父親往往難以向女兒啟齒介紹月經,母親也難以向兒子解說夢遺等等,法院會考量到小孩到了青春期時,同性別的父母方在性教育以及角色典範上有較佳的功能,將小孩判給同性別的父母。

還有友善父母原則以及最大接觸原則。例如離婚父母雙方,其中一方對另一方父母較為友善,較不會阻擋另一方探視小孩的機會,法院為了保障小孩能獲得父母雙方的親情,通常會將小孩判給較為友善的一方;另外也會考量父母雙方的支援體系等等。

不過,鄭凱榕指出,在離婚官司中,監護權問題往往跟財產問題扣合在一起。不少離婚雙方以小孩做為籌碼來談判財產分配。例如男方先將小孩藏起來,並要求女方放棄分財產的權利,才願意讓女方看小孩等等。相對的,也有女方先搶走小孩,再以小孩為籌碼,對男方的財產獅子大開口。

法官須更有性別意識

以目前用來參考判決監護權的社工報告而言,不但探視時間短,報告內容也相當模糊。任何一個家長都可以在社工前演戲,以達到自己的目的。

另外,不少法官會假設監護權判給男方,男方父母一定會照顧小孩,但對女方卻沒有相同的假設。例如不少外配即使有了工作證與財產證明,爭取監護權時還是會被法官問到工作時間要如何照顧小孩等問題。鄭凱榕指出,目前法官判決監護權的過程需要更細緻,也需要更強的性別意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