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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第三者簽性愛契約+保險套日記 外遇夫醋心重元配心碎
NOW news 2010/08/03 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周姓女子懷疑丈夫--沈姓男子與郭姓女子有染,多次提起妨害家庭告訴,但因證據不足,總是功敗垂成,後來周女雖發現丈夫與郭女的「性愛契約」與「保險套日記」,再次提告,檢察官也予以採信,但因已過告訴期,士林地檢署在3日做出全案不起訴。
周女自民國96年起,即懷疑61歲的沈姓男子與45歲的郭女有婚外情,並查出兩人曾相約同遊日月潭、廈門,甚至一起到馬來西亞、印尼峇里島、越南等地,且在飯店都住同一間房。儘管周女握有丈夫與郭女出遊合照,以及包含互喊「老公、老婆」等曖昧用語簡訊,並多次提出妨害家庭告訴,旦檢方均以證據不足,予不起訴處分。
因郭女疑似另與林姓男子交往,沈遂要求郭女簽下不得再與林男交往,以及每周一、四下午5時30分,要與沈男見面,並得自願、無償發生性關係,不得推辭的性交切結書。此外,沈男也不時清點郭女家中所剩保險套,並詳細記載兩人性行為次數與保險套用量,做成「保險套日記」,甚至還註記保險套短少的疑點。
周女向高檢署提供前述證物,高檢署認為本案有續查必要,發回士檢重新偵辦,但士檢重啟偵辦後,兩名被告仍否認通姦,不過,檢察官認為全案事證明確,但有鑑於周女是在96年底至97年初發現姦情,卻遲至98年4月間提出告訴,已逾6個月的告訴期間,因此將全案不起訴處分。